花耀蘭 周晶晶 李昱 曾驍
  “聽說咱們檢察院近年查了不少貪官,連行賄人也查辦了不少,是嗎?”6月27日,在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檢察院舉行的檢察開放日上,一位群眾在參觀辦案區時向該院檢察長吳家峰問道。
  “您的消息真靈通!近年來,我們在懲治受賄犯罪同時,也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今年年初至今,已經辦理了4件行賄案。而且,不僅辦理的行賄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判決的實刑率也提高了。”吳家峰迴答。
  據吳家峰介紹,根據最高檢進一步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的要求,青山區檢察院在查辦受賄案件時,加強對行賄人的查處力度。6年來,該院共查辦行賄案件20件,多集中在工程招投標、工程進度款撥付、資金管理、設備採購等領域,最高行賄數額為295萬元。據統計,行賄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09年,該院行賄案件僅立案1件1人,2013年立案5件6人,且2013年辦理的行賄案件實刑判決率達30%以上。
  “發散”與“聚合”
  打擊行賄思維先行
  2013年年初,一封曝光某央企武漢二環線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夏某在該市漢口路段建設過程中,收受包工頭郭某、建築勞務公司法人代表汪某賄賂的舉報信,送到青山區檢察院。
  在分析銀行資料時,夏某兒子的賬戶上轉入的300萬元巨額款項引起了檢察官註意。根據初查掌握的線索,這300萬元與汪某有牽連的可能性不大,而郭天所承接的工程量很小,行賄數額也應相對較小。“這300萬究竟源於何處?是不是贓款呢?”承辦檢察官心裡畫了個大大的問號。
  “舉報信反映的行賄人,並不一定是與受賄人關係最密切的人,僅依賴舉報信所反映的行受賄人員開展初查,確實有局限性。”該院反貪局局長曾強說:“我們在初查中註重發散思維、挖掘線索意識的培養,不放過任何與受賄方有聯繫的信息,從而分析出與受賄方最為密切的行賄方。這樣,一方面可以有效確認舉報信內容的真實性,另一方面有利於篩選出更能突破受賄方心理防線的行賄人員名單,這會對案件的成功辦理和擴大辦案規模起到重要作用。”
  在發散思維的引導下,該院檢察官開展進一步調查,很快,一份銀行流水賬目讓辦案人員眼前一亮:此300萬元是某鋼材業務公司法人代表劉某轉入的,而劉某曾是涉案央企下屬二級單位的員工。經過線索研判評估,劉某被列為新的初查對象。
  “鎖定劉某後,我們立即轉變方式,採用聚合思維,將所有的偵查力量集中於突破夏某和劉某是否具有行受賄關係上。”曾強說。經過多方調查後,承辦幹警發現,劉某與夏某每隔一兩個月都會在劉某的住所小聚,並且二人購買的商鋪相鄰,更體現了二人關係不一般。最終,劉某牽出包括夏某在內的受賄人員3人,其中兩人為正處級幹部,涉案金額300餘萬元。2013年12月,劉某因行賄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對於“發散思維”和“聚合思維”的運用,曾強介紹,前者主要運用於線索調查、偵查取證階段,以指導完成找尋線索、挖窩查串、滾動深挖等發現犯罪的任務,實現“一處開花、多處結果”;後者主要運用於案件突破、審查結案階段,要求把之前展開的戰線、精力收攏集中,對已有證據材料進行組織或補強,以完成認定犯罪的任務。“兩種思維的結合,能夠更好地拓展案源,擴大辦案成果。”
  以事立案
  掌握偵查主動權
  吳某是掛靠在江蘇金壇某勞務公司的個體戶,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間,由於承接了中鐵某公司在武漢中北路延長線的勞務工程,他向時任該工程項目部的項目經理王某(另案處理)行賄25萬元。
  2012年10月,王到案後如實交代了上述問題。隨後,青山區檢察院偵查人員多次赴江蘇取證,但吳某卻玩起了“捉迷藏”,吳某的掛靠勞務公司法人作為中間人與其溝通也無濟於事。
  面對這種狀況,該院果斷採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對吳某立案偵查,並對其進行網上追逃。時隔兩個月,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吳某在其老家被抓獲後,很快便交代了向王行賄的犯罪事實。2013年11月,吳某因行賄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所謂以事立案,即一旦發現危害程度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犯罪事實,就要大膽立案,不僅可以從效率上使偵查行動更占優勢,還可以加快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的進程。”青山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陶慶生說。“以事立案”並非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針對受賄方交代的口供以及其他證據,可以果斷對行賄人先期立案,及時追究其刑事責任。
  陶慶生進一步解釋,相對於以往“以人立案”(即查到行賄人之後才立案),“以事立案”確保了一旦發現涉嫌行賄的嫌疑人,即可迅速採取傳訊等方法,提高破案效能,也有利於出現行賄人在逃等情況時,採取技偵、邊控等措施,促使嫌疑人及時到案,確保檢方打擊行賄犯罪的主動地位。
  類型分析
  精確鎖定“特殊”行賄人
  在上述行賄人汪某向工程項目經理夏某行賄案中,初步調查顯示,汪某與夏某間並無直接或間接的業務關係,不免讓偵查人員陷入疑惑。然而,經過深入調查,真相浮出水面:原來,汪某長期跟隨夏某“轉戰”於夏某負責的各個項目部,對夏某主管項目覬覦已久的諸多施工隊負責人,因苦於無法直接與夏某搭上關係,轉而將目光投向了汪某。
  久而久之,汪某成了夏某在發包工程中的“代言人”。汪某向夏某行賄的目的不在於自己承接工程,而在於幫助其他建築隊從夏某手中承接工程。經查證,2009年至2012年間,汪某先後10餘次向夏某行賄,每次都是汪某從施工隊獲得工程進度款後,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將錢款全部或部分送給夏某。
  “普通行受賄案件多在有業務往來關係的雙方之間隱秘進行,但許多以更為隱秘的方式進行的行賄犯罪正在悄然形成,此案中汪某可認定為‘官員代言人型行賄人’。”青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胡耀新說到,通過關鍵時刻的案件評估機制,進行類型化分析,及時確認該犯罪方式為行賄行為,有利於案件的順利查處。
  該院今年查辦的另一案件中,年近六旬的王某擔任武漢某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年僅30歲的郭某是公司股東之一,且二人均為董事會董事,屬同事關係。
  郭某有意拉攏王,也獲得了王的信任。郭某不僅通過安排眾多建築隊、工程設備供應商到王某負責的房產開發項目中承攬工程和取得供貨資格,還乾起了幫王某保管受賄款的“私密活”。
  後王某因受賄、挪用公款罪被立案偵查,涉嫌受賄金額290餘萬元,經查,其中120萬元是由郭某“貢獻”的。
  “類型化分析不僅有利於偵查人員及時突破嫌疑人口供,而且能夠將需要取得的外圍證據迅速固定到位,為案件辦理打下堅實基礎。”胡耀新說。
  寬嚴相濟
  滾動深挖窩串案
  2013年下半年,在查辦武漢二環線項目中的職務犯罪時,偵查人員從受賄嫌疑人韓某口供中,篩選出了某公司法人代表小熊(化名)和另一公司業務員王某作為二次初查對象。經調查,小熊和哥哥大熊(化名)合伙的公司業務範圍很廣、經濟狀態良好,而王某所在公司業務範圍相對較窄。
  在隨後的詢問環節中,大熊、小熊非常配合偵查人員工作,除交代向韓某行賄的事實外,還交代了向其他人行賄的事實,而王卻始終不願配合。最終,在偵查人員赴江蘇調查後,王才交代經該公司法人張某同意,向韓某行賄45萬元的犯罪事實。
  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區別對待,綜合衡量行賄人到案後的表現以及犯罪情節。該院決定對配合調查的大熊、小熊,依法不予立案偵查;對於不配合的王某、張某立案偵查。最終,通過對小熊、王某等人的二次初查,該案滾動深挖、擴大戰果,成案8件11人。
  “我們在查案過程中,認真分析總結行賄案件的規律和特點,選準案件切入口及突破口,對已成案件中的‘線頭’二次篩選初查,滾動深挖窩串案、案中案。”胡耀新說,通過滾動深挖模式,切實提高了線索利用率,形成了辦案規模效應,增強了打擊和震懾犯罪的力度。
  “簡而言之,就是一方面切實轉變‘重受賄輕行賄’的思想,做到查處行受賄並重;另一方面,對於配合檢察機關工作,行賄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行賄人,依法從寬處理,形成良好的社會效果。”胡耀新說。  (原標題:追訴行賄犯罪的青山章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k73tkgph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