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聽時間: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梁會萍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先生:去年,我一個朋友借我50萬元沒有按時歸還。我通過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被告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判決生效以後,我這個朋友也沒有按時還錢,我後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問我除了可以要求歸還50萬元,還可以主張逾期的利息嗎?利息的金額如何計算?
  梁律師:按照你介紹的情況,你除了要求該朋友歸還5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當然可以要求其加倍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佈的《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7日上午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的羅利軍律師  (原標題:判決後欠錢仍不還 可要求加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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